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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初税务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对某公司取得的异常扣税凭证认定为虚开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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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2021年年初税务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对某公司取得的异常扣税凭证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30万元。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1年2月15日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3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公司不服,认为是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于2月16日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第二天以“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简述理由。
(2)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2020年)

选项

答案

详见解析

解析

(1)①不可以:
②理由:
A.根据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稽查局作出的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行为属于征税行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①正确:
②依据: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