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2016年8月设立,位于A市城区,主营建材制造,2017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021年度利润总额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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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在资料准备和审核过程中发现如下信息资料,请分别回答有关问题(涉及金额的,无特殊说明,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一:甲公司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畴,可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已知2021年度该部分收入总计29055210.61元,即征即退增值税1016932.37元,已全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资料二:2021年末,甲公司对一批存货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对一台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75620.37
贷:存货跌价准备——xx存货 80620.37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设备 95000.00
已知该批存货和设备均尚未处置,亦未进行损失核销的会计处理。
资料三:2021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栋自有房产(2017年购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21年12月1日,租金120000元(含税)于2021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如约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100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8.26
借:预收账款 9174.31
贷:其他业务收入——xx房屋租金收入 9174.31
资料四:2021年12月向某基金会捐赠600000元用于资助养老机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附有基金会开具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资料五:甲公司2021年度内季初、季末从业人数未发生变化,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67人,接受劳务派遣的人数为58人。另外各季初、季末甲公司资产总额金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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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根据资料一,请问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资料二,请问对该事项,甲公司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3)根据资料三,请问甲公司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是什么?
(4)根据资料四,已知该基金会在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之内。假设甲公司2021年度会计核算准确且仅有此一项捐赠,则2021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是多少?
已知甲公司2020年度有超过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而结转的待扣除金额200000元,2021年度甲公司公益性捐赠项目扣除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是多少?请列出算式和计算结果。
(5)根据资料五,请问甲公司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考虑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6)2019年12月用闲置资金购买境内居民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2021年5月股票派发现金红利294136.45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请问该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7)2021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入账价值2160000元,当月投入使用。甲公司当年对该设备计提折旧180000元。请间甲公司是否可将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8)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资料和要求,列式计算甲公司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
选项
答案
详见解析
解析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①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需要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620.37元。
(3)①增值税处理正确。
②增值税处理依据:
A.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9%)×9%=9908.26(元)。
③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④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
A.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B.2021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000÷(1+9%)÷12=9174.31(元)。
(4)①2021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072649.67×12%=728717.96(元)。
②纳税调整:
A.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期限为三年,因此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B.2020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200000元,可以在2021年度税前全额扣除,纳税调减200000元;
C.2021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剩余扣除限额=728717.96-200000=528717.96(元);
D.因为2021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00000元>2021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剩余扣除限额,所以2021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为528717.96元,需要纳税调增金额=600000-528717.96=71282.04(元)。
综上所述,2021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纳税调减金额=200000-71282.04=128717.96(元)。
③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为71282.04元。
(5)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②理由:
A.小型徽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B.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C.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D.从业人数=267+58=325(人),超过了300人,不符合条件。
E.资产总额=(5020+5005+4985+4994)÷4=5001(万元),超过了5000万元,不符合条件。
(6)①不缴纳增值税: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②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①甲公司可将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0000-180000=1980000(元)。
(8)甲公司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6072649.67-29055210.61×10%+175620.37-128717.96-294136.45-1980000=939894.57(元)。